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 杜呂美菊 被告 杜龍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或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本院因而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占用基隆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及該等土地之最新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11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未陳報或未繳納裁判費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