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吳玉美

輔佐人 陳瑋凡

被上訴人 周瑞祺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上訴人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石有爲

法官曾明玉

法官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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