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吳玉美
輔佐人 陳瑋凡
被上訴人 周瑞祺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上訴人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石有爲
法官曾明玉
法官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簡維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吳玉美
輔佐人 陳瑋凡
被上訴人 周瑞祺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上訴人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石有爲
法官曾明玉
法官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