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松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85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松霖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被告於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各該編號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又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因盛裝毒品,亦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各該編號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其內所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與該物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餘量0.473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853號卷【下稱毒偵卷】第82頁)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之殘渣袋2個

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餘量0.006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見毒偵卷第82至83頁)

3

注射針筒3支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見毒偵卷第83頁)

4

分裝勺1支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見毒偵卷第83頁)

5

吸管1支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見毒偵卷第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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