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3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樹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郭樹盛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4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張育彰
法官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3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樹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郭樹盛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4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張育彰
法官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