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鄭陳田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禹任 律師
被告 蘇羽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郁涵
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