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鄭陳田里

鄭英俊

鄭美貴

鄭英育

鄭美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禹任 律師

被告 蘇羽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郁涵

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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