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6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強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7月19日犯強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48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0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並經本院以95年撤緩字第60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