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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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年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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