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 李茂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碧梅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而系爭土地即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為全部,設定權利範圍240分之19,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5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物之價值為87,400元(計算式:11,500元×96平方公尺×19/240=87,400元),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本件擔保物之價額少於債權額,自應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