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758號聲請人國衡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青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7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B-000011至15│股票│5│50│├──┼──────────┼─────────┼──┼──┼───┤│0002│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B-000046至50│股票│5│50│├──┼──────────┼─────────┼──┼──┼───┤│0003│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20至21│股票│2│200│├──┼──────────┼─────────┼──┼──┼───┤│0004│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59至61│股票│3│300│├──┼──────────┼─────────┼──┼──┼───┤│0005│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62至64│股票│3│300│├──┼──────────┼─────────┼──┼──┼───┤│0006│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65│股票│1│100│├──┼──────────┼─────────┼──┼──┼───┤│0007│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1至6│股票│6│6000│├──┼──────────┼─────────┼──┼──┼───┤│0008│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29至31│股票│3│3000│├──┼──────────┼─────────┼──┼──┼───┤│0009│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32至34│股票│3│3000│├──┼──────────┼─────────┼──┼──┼───┤│0010│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94至96│股票│3│3000│├──┼──────────┼─────────┼──┼──┼───┤│0011│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025至50│股票│26│260000│├──┼──────────┼─────────┼──┼──┼───┤│0012│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065│股票│1│10000│├──┼──────────┼─────────┼──┼──┼───┤│0013│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066至77│股票│12│120000│├──┼──────────┼─────────┼──┼──┼───┤│0014│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173至188│股票│16│160000│├──┼──────────┼─────────┼──┼──┼───┤│0015│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198至201│股票│4│40000│├──┼──────────┼─────────┼──┼──┼───┤│0016│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258至280│股票│23│230000│├──┼──────────┼─────────┼──┼──┼───┤│0017│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C-000001至8│股票│8│800│├──┼──────────┼─────────┼──┼──┼───┤│0018│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C-000031至32│股票│2│200│├──┼──────────┼─────────┼──┼──┼───┤│0019│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9至17│股票│9│9000│├──┼──────────┼─────────┼──┼──┼───┤│0020│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60至62│股票│3│3000│├──┼──────────┼─────────┼──┼──┼───┤│0021│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014至32│股票│19│190000│├──┼──────────┼─────────┼──┼──┼───┤│0022│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050至52│股票│3│30000│├──┼──────────┼─────────┼──┼──┼───┤│0023│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E-000124至136│股票│13│130000│├──┼──────────┼─────────┼──┼──┼───┤│0024│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043至57│股票│15│150000│├──┼──────────┼─────────┼──┼──┼───┤│0025│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057至122│股票│65│650000│├──┼──────────┼─────────┼──┼──┼───┤│0026│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至135│股票│19│19000│├──┼──────────┼─────────┼──┼──┼───┤│0027│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至136│股票│28│280000│├──┼──────────┼─────────┼──┼──┼───┤│0028│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股票│1│850│└──┴──────────┴─────────┴──┴──┴───┘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