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泰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柏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才德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4,000元,應繳裁
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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