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務人 張進丁 即 張錦青 之繼承人
張瑜彤 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玉金 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進興 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祜銓 即 張進財 之繼承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家承 即張進財之繼承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喻喜 即張進財之繼承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計算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