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彣縈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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