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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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俊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俊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賴俊男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6月24日入監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0日及外役監縮短刑期48日後,縮短刑期後之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17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