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林寶村 上列原告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原告提出之訴願決定書所載,原處分機關為「宜蘭縣政府」,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而以駁回訴願時之機關(即行政院環保署)為被告,容有未洽,故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名稱及代表人姓名均有誤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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