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鳳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素勤 即新烽商行、 黃芝瑩黃振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9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144條於本票準用之。本件相對人為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應釋明是否請求相對人就票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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