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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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7日至95年12月19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31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20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附此敘明(參見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