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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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修正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吸用麻藥等罪,分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檢附之臺灣宜蘭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被告行為時刑法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宋祺法官黃金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