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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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804號
原告 高秀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輝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
8萬4000元,嗣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簡抗字第111號民事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萬9167元,未據兩造提起再抗告而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萬9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