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37號

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送達代收人 鄭安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三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5,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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