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18號
原告 林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0,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佩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18號
原告 林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0,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