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18號

原告 林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0,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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