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336號

原告 吳氏香

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柯俊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向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查事項,兩造請於本次庭期前閱卷並具狀表示意見(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收受)。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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