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336號
原告 吳氏香
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柯俊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向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查事項,兩造請於本次庭期前閱卷並具狀表示意見(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收受)。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