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51號原告 張慶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幼忠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可知,與系爭房地(即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627建號建物)相鄰、同類型五層樓公寓、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每坪單價平均約為新臺幣(下同)43萬7788元,此有上開查詢表1件附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28萬4288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
計算式:28.0599坪(系爭房屋面積)×43萬7788元=1228萬42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