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 陳烏定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太元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3,485元(計算式:2215×4900×2910/4944+2262×2700×2910/4944=9,723,48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327元,原告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94,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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