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51號原告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余熙明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湯俊傑 律師被告台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樂山 訴訟代理人 張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