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職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職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甲○○出生年月日所記載「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應更正為「民國六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記載「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住址所記載「雲林縣古坑鄉新庒村新庒二十九之一號」,應更正為「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查本件上開判決當事人欄,將上訴人甲○○正確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址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分別記載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Z000000000及雲林縣古坑鄉新庒村新庒二十九之一號,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賴忠星法官林開任法官林立華法官林勤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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