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五號聲請人戊○○○
參加人丙○○
丁○○聲請人乙○○
參加人己○○聲請人甲○○
參加人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六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所為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之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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