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3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王秋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