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吳崇道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