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99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正確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