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 莊賴素桃 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莊賴素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