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4號聲請人 彭郁琴
黃鳳英 彭毅安 彭毅弘 彭得銘 彭毅豐 彭 黃惠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
┌─────────────────────────────────────────────────────┐│股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持有人│││││││││├──┼───────────────┼─────────────┼──────┼───┼─────┼───┤│0001│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1││1│920│彭郁琴│├──┼───────────────┼─────────────┼──────┼───┼─────┼───┤│0002│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2││1│230│彭郁琴│├──┼───────────────┼─────────────┼──────┼───┼─────┼───┤│0003│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3││1│1000│彭郁琴│├──┼───────────────┼─────────────┼──────┼───┼─────┼───┤│0004│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5││1│47│彭郁琴│├──┼───────────────┼─────────────┼──────┼───┼─────┼───┤│0005│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6││1│550│彭郁琴│├──┼───────────────┼─────────────┼──────┼───┼─────┼───┤│0006│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1││1│50│彭郁琴│├──┼───────────────┼─────────────┼──────┼───┼─────┼───┤│0007│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3││1│450│彭郁琴│├──┼───────────────┼─────────────┼──────┼───┼─────┼───┤│0008│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5││1│254│彭郁琴│├──┼───────────────┼─────────────┼──────┼───┼─────┼───┤│0009│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8││1│1150│彭得銘│├──┼───────────────┼─────────────┼──────┼───┼─────┼───┤│0010│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0││1│500│ 彭黃惠 ││││││││麗│├──┼───────────────┼─────────────┼──────┼───┼─────┼───┤│0011│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1││1│40│彭毅弘│├──┼───────────────┼─────────────┼──────┼───┼─────┼───┤│0012│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2││1│360│彭毅弘│├──┼───────────────┼─────────────┼──────┼───┼─────┼───┤│0013│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4││1│500│彭毅弘│├──┼───────────────┼─────────────┼──────┼───┼─────┼───┤│0014│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1││1│200│彭毅弘│├──┼───────────────┼─────────────┼──────┼───┼─────┼───┤│0015│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5││1│33│彭毅弘│├──┼───────────────┼─────────────┼──────┼───┼─────┼───┤│0016│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1││1│240│彭毅安│├──┼───────────────┼─────────────┼──────┼───┼─────┼───┤│0017│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2││1│230│彭毅安│├──┼───────────────┼─────────────┼──────┼───┼─────┼───┤│0018│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3││1│1000│彭毅安│├──┼───────────────┼─────────────┼──────┼───┼─────┼───┤│0019│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6││1│300│彭毅安│├──┼───────────────┼─────────────┼──────┼───┼─────┼───┤│0020│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1││1│300│彭毅安│├──┼───────────────┼─────────────┼──────┼───┼─────┼───┤│0021│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2││1│450│彭毅安│├──┼───────────────┼─────────────┼──────┼───┼─────┼───┤│0022│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5││1│213│彭毅安│├──┼───────────────┼─────────────┼──────┼───┼─────┼───┤│0023│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6││1│300│彭毅安│├──┼───────────────┼─────────────┼──────┼───┼─────┼───┤│0024│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7││1│300│彭毅安│├──┼───────────────┼─────────────┼──────┼───┼─────┼───┤│0025│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9││1│1150│彭毅豐│├──┼───────────────┼─────────────┼──────┼───┼─────┼───┤│0026│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2││1│180│黃鳳英│├──┼───────────────┼─────────────┼──────┼───┼─────┼───┤│0027│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5││1│453│黃鳳英│├──┼───────────────┼─────────────┼──────┼───┼─────┼───┤│0028│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7││1│800│黃鳳英│├──┼───────────────┼─────────────┼──────┼───┼─────┼───┤│0029│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1││1│300│黃鳳英│├──┼───────────────┼─────────────┼──────┼───┼─────┼───┤│0030│建豐矽砂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4││1│500│黃鳳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