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偵查案號:雲林地檢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七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