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秘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智秘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智秘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陳俋菱(年籍地址詳卷)
林秀貞(年籍地址詳卷) 洪伯昌 (年籍地址詳卷) 林宏益 (年籍地址詳卷) 謝文浩 (年籍地址詳卷) 陳希賢 (年籍地址詳卷)
J.R.Tietsort(年籍地址詳卷)LucientJan(年籍地址詳卷)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俋菱、林秀貞、洪伯昌、林宏益、謝文浩、陳希賢、
J.R.Tietsort、LucientJan就本院一○六年度智訴字第十一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一○六年度智訴字第十一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二、經查: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第11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地院管轄一審之智財刑事訴訟)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原持有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電公司)、MicronTechnology,Inc.(下稱美國美光公司)、臺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美光公司)亦有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於現階段可認確屬上開公司之營業秘密。而本案訴訟中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陳俋菱、林秀貞、洪伯昌、林宏益、謝文浩、陳希賢、J.R.Tietsort、LucientJan等人到庭作證,有提示卷證接觸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秘密。是以,為兼顧保障聯電公司、美國美光公司、臺灣美光公司之權益及公司永續經營、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與本案訴訟之進行,檢察官就上開資料聲請對上揭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陳玟珍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三、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資料名稱│所在卷宗位置││號│││├─┼───────────────┼───────────┤│1│PM2組織表│A1卷第379頁至第380頁││││A2卷第242頁至第243頁││││B卷第238頁至第239頁││││A3卷第787頁至第788頁│├─┼───────────────┼───────────┤│2│技術開發預估時程│A2卷第266頁│├─┼───────────────┼───────────┤│3│UMC資料│A2卷第362頁│├─┼───────────────┼───────────┤│4│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6年1月3│A3卷第679頁至第725頁│││日經審二字第10500344630號函檢││││附之聯電公司申請與晉華公司從事││││技術合作之全卷資料影本││├─┼───────────────┼───────────┤│5│ 王永銘 通訊監察譯文│A3卷第736頁至第781頁│││││├─┼───────────────┼───────────┤│6│紙本資料(第23、24、28、29、31│贓物庫編號21│││至61、80至91頁)││├─┼───────────────┼───────────┤│7│紙本資料(第3、5至7頁)│贓物庫編號22│├─┼───────────────┼───────────┤│8│被告聯電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106│A5卷第124至第174頁│││年3月22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二)狀附件檔案一與檔案三││├─┼───────────────┼───────────┤│9│被告聯電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106│A5卷第176頁至第181頁│││年3月28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四)狀及其附件││├─┼───────────────┼───────────┤│10│扣押筆錄編號A-2-2,文件資料『│A2卷第244頁至第247頁│││32nmDRAMProcessTopological│A2卷第267頁至第309頁│││LayoutRule』《PI2部門所製作│A2卷第340頁至第348頁│││之聯電公司32奈米DRAM研發設計規│B卷第48頁至第90頁│││則》│B卷第136頁至第176頁││││D卷第28頁至第29頁││││A3卷第972頁至第1012頁│├─┼───────────────┼───────────┤│11│被告王永銘於106年2月14日之警詢│B卷第115頁至第135頁│││筆錄(含該次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光碟)││├─┼───────────────┼───────────┤│12│被告王永銘使用LINE通訊軟體之對│A3卷第790頁至第912頁│││話記錄││├─┼───────────────┼───────────┤│13│被告 戎樂天 於106年2月14日之調查│D卷第5頁至第25頁│││筆錄(含該次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光碟)││├─┼───────────────┼───────────┤│14│被告戎樂天於106年4月21日提出刑│D卷第95頁至110頁│││事答辯狀所附之被證6:聯電公司││││進行逆向工程資料示例││├─┼───────────────┼───────────┤│15│被告戎樂天於106年2月14日之調查│D卷第5頁至25頁│││筆錄(含該次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光碟)││├─┼───────────────┼───────────┤│16│記事本2本│贓物庫物品編號44│├─┼───────────────┼───────────┤│17│文件2本│贓物庫物品編號45│├─┼───────────────┼───────────┤│18│編號48號隨身硬碟及其衍生物品│贓物庫物品編號4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