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敏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敏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徐敏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9、10、12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6、7、8、11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5年3月3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8日│104年4月9日│104年6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1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71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476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3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29日│104年10月29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3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29日│104年10月29日││││(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862號│104年度執字第16628號│104年度執字第1663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共3罪│├────────┼───────────┼───────────┼───────────┤│犯罪日期│104年6月25日│102年11月19日│①104年1月18日│││││②104年1月25日│││││③104年3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476號│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5│104年度偵字第3968號等││││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55號│104年度訴字第631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153、││││││16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9日│104年11月3日│104年10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55號│104年度訴字第631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153、││││││16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29日│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19日││││(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6639號│104年度執字第17001號│105年度執字第137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共4罪│├────────┼───────────┼───────────┼───────────┤│犯罪日期│①104年1月18日│104年1月20日│①104年1月28日│││②104年1月30日││②104年1月30日│││││③104年2月2日│││││④104年2月3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968號等│104年度偵字第3968號等│104年度偵字第3968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153、│104年度審易字第1153、│104年度審易字第1153、││││1639號│1639號│16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153、│104年度審易字第1153、│104年度審易字第1153、││││1639號│1639號│16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19日│104年11月19日│104年11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37號│105年度執字第137號│105年度執字第138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編號9定應執行有期徒│││徒刑1年5月)│徒刑1年5月)│刑1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1日│104年7月23日│104年8月22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1│104年度偵字第23662號│104年度偵字第23662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1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9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9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7日│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1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95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9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23日│105年1月30日│105年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215號│105年度執字第2812號│105年度執字第28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