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秀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帕諾斯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確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薪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任職相對人公司之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