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695號聲請人 呂淑美 (即 呂藍碧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