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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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原告 鍾國維 被告 陳建興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金重易字第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建興被訴詐欺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重易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陳思帆法官吳承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