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47號上訴人即原告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鴻毅梁信諒田羽君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鴻毅、梁信諒、田羽君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萬9,000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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