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
本院士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
本院士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