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肆拾壹元整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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