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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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成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29號),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6之備註欄「新竹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1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0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