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勞簡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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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勞簡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勞簡調字第8號聲請人元誠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良德 相對人 張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相對人之住居所分別係在苗栗縣竹南鎮○○里00鄰○○000號、苗栗縣○○鎮○○街○○巷○○弄○○號,除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外,並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