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9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493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宏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4933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660元及其中新台幣18,03
0元部分,自民國97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4.6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9,660元為原告預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