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82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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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829號
原 告 捷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1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829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捌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26
日訂立保全服務契約書,原告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代價,委託被告於台北市○○路○段○○○號、462號1樓之
標的物提供保全服務,服務期間自91年11月26日起至98年5
月26日止,並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紙予被告,作為服務
費用之預付,詎料被告嗣後均未進行保全巡邏且經原告致電
被告,亦發覺無人,另此期間保全系統多次異常及發報現象
,均未見保全人員出面處理,此已影響原告之權益,原告遂
於93年11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約,若被告未
收受前開信函,則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終止契約之
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紙。為
此爰依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
示。
三、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
服務契約書、存證信函、轉讓協議書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契約終止後,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
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63條類推適用同法第259
條第1款規定甚明,是當事人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與
契約當事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
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
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
259條第1款亦著有規定。兩造間之保全服務契約既已終止,
依前開判決意旨,雙方即負民法第259條所定回復原狀之義
務,原則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查:本件被告
自原告處受領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尚未提示兌現,自應返還原
告。從而原告本於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紙,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石于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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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金額│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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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捷韻實│940331│SA5259│第一商業銀│18900元│
││業有限││893│行內湖分行││
││公司│││││
├──┼───┼───┼───┼─────┼─────┤
│2│捷韻實│940931│SA5259│第一商業銀│18900元│
││業有限││894│行內湖分行││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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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捷韻實│950331│SA5259│第一商業銀│18900元│
││業有限││895│行內湖分行││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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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捷韻實│950931│SA5259│第一商業銀│18900元│
││業有限││896│行內湖分行││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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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捷韻實│960331│SA5259│第一商業銀│18900元│
││業有限││897│行內湖分行││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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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捷韻實│960931│SA5259│第一商業銀│18900元│
││業有限││898│行內湖分行││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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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捷韻實│970331│SA5259│第一商業銀│18900元│
││業有限││899│行內湖分行││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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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捷韻實│970931│SA5259│第一商業銀│18900元│
││業有限││900│行內湖分行││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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