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凡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11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2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4080元【計算式:(11+1)X10X34=4080元】。
二、聲請人及其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據聲請人出具102年1月15日陳報狀列每月收入為9200元,每月支出7985元,還款方案每期還款3000元,請說明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支出僅餘1215元,如何清償每月3000元之還款金額。
四、聲請人之配偶 陳政論 之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00年1月起至101年12月止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並說明有無其他收入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請詳實盧列各項收入明細並提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或個人工作室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六、聲請人及其配偶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請說明債權人清冊中,對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發生原因為何?又聲請人何時擔任他人保證人?主債務人之清償情形?如聲請人已為清償,聲請人之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證契約、聲請人或主債務人清償證明文件、債權銀行通知書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九、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行動電話費600元、國民年金
726元、健保659元、交通費2000元之繳款收據、轉帳明細、油費發票、或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一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