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麗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珮琳
朱俊豪 朱正浩 朱鎮威
一、債務人楊珮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柒拾捌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珮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俊豪清償之。
二、債務人楊珮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珮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俊豪清償之。
三、債務人楊珮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珮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正浩、朱鎮威清償之。
四、債務人楊珮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珮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正浩、朱鎮威清償之。
五、債務人楊珮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珮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正浩、朱鎮威清償之。
六、債務人楊珮琳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珮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俊豪、朱正浩、朱鎮威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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