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武軒 律師被告 陳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1/2)、同段59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84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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