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勞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詳載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對被告陳
  述之意見送本院,另繕本一件請逕寄被告回證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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