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21號
原 告 岳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耕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368,400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