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原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汪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第6款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
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未據繳納裁判費。且
本院已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以110年度桃補字第139號裁
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320元,該裁定並已於同年4月1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依前述說明,其起訴即非合法,應予裁定駁
回。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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